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
債 權 人 張智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均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
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
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
事實之調查。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均諺發支付命令,主張兩造間簽
訂租賃契約,債務人積欠租金、水、電、瓦斯費等款項,合
計尚欠新臺幣10,960元未給付,經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
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惟依債權人於114年1月16日陳報提出
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觀之,契約書之出租人為張明聰,本件債
權人張智雄並非契約當事人,僅為出租人之代理人,是債權
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TCDV-114-司促-1187-2025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