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鎮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第2934號、113年度偵字第47839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起訴書應更
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4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書1紙」應更正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紙」。
㈡、增列「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13年4月23日查獲現場及扣案物
照片、113年8月5日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被告於本院訊
問時之自白」為證據。
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
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
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1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被告於
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
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程序上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按基於不同原因而持有毒品,其持有毒品之行為與不生關聯
之其他行為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
之問題。且因施用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行為,為不同之犯罪
型態,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其持有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
以高、低度行為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者為限,亦即施用行為與
因施用而持有之間,或販賣行為與因販賣而持有之間,始有
各自之吸收關係可言,非可任意擴張至他罪犯行。(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7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就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同條
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2次因施用而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以一持有
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即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3,4-
亞甲基雙氣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被告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
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68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前2案與另涉恐嚇取財等罪之殘刑7月19日接續
執行,於111年2月1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撤銷假釋
而應執行殘刑8月1日,業於112年9月12日縮短期刑執行完畢
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
,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
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然被告卻故意再犯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
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
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之3罪均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經接受觀察勒戒,竟仍無視於毒
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
施用毒品不輟,再為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復又未經許可持
有第二級毒品(即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3,4-亞甲基雙氣甲
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足見被告自
制能力尚有未足,顯乏禁絕毒害之決心,應予非難,然施用
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
本諸施用毒品者之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
,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並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
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
之數量、持有之時間,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犯後均
坦承犯行之態度、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見本院簡字卷第18至1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
告所犯3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
難程度,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
累加原則之意旨等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
㈠、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0至11、16所示之物,經送驗結
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
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3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577號、113年5月7
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578號、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
800383號、113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4號鑑驗書在
卷可稽(見毒偵1749卷第235至239頁、第241至245頁,偵47
839卷第191至197頁、第199至20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又
如附表編號1至2、10至11、16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
吸食器,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
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依托
咪酯、異丙帕酯、愷他命等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3號、113年8月26日草
療鑑字第1130800384號鑑驗書(見偵47839卷第95至98頁、
第99至100頁),且被告持有該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
以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
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毒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
克以上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又如附表12至15所示第三級毒品
之外包裝袋及K盤,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
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
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諭
知。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
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毒偵1749卷第21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之。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卷內無
證據足證與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有關,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載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載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0及1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又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扣案時間、地點、持有人 1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 1、送驗晶體(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送驗綠色錠劑(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1.0072公克,純度1%,純質淨重0.0101公克。估算硝甲西泮純度<1%、硝西泮純度<1%,推估檢品2包,檢驗前總淨重2.023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0.0202公克。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577號、113年5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578號鑑驗書(毒偵1749卷第235至239頁、第241至245頁)】 113年4月23日22時0至15分、臺中市太平區新平路一段35巷與新平路一段35巷70弄口、甲○○ 2 梅錠2顆 3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4 K盤1個 與本案犯罪無關 5 毒品咖啡包(WONDERFUL字樣)12包 與本案犯罪無關 6 毒品咖啡包(粉藍色包裝)6包 與本案犯罪無關 7 毒品咖啡包(DIOR包裝)1包 與本案犯罪無關 8 毒品咖啡包(紫色普烏包裝)1包 與本案犯罪無關 9 毒品咖啡包(YSL字樣)1包 與本案犯罪無關 10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9包 1、送驗晶體9包(總毛重8.62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2包(編號1、4),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1.0180公克,驗餘淨重0.8463公克。 備註: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晶體2包),經送驗單位同意,依檢品成分、外觀、顏色,分別取樣併驗純質淨重,推估檢品9包,檢驗前淨重6.374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4.3983公克。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3號、113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4號鑑驗書(偵47839卷第191至197頁、第199至201頁)】 113年8月5日17時0至28分、臺中市○區○○路000號(1301號房)、甲○○ 11 梅錠3包 1、送驗淡褐色粉末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送驗綠色錠劑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等成分。 3、送驗褐色錠劑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等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3號鑑驗書(偵47839卷第95至98頁)】 12 毒品咖啡包(小黃人包裝)46包 (一) 1、送驗標示「小黃人」黃色包裝2包(編號A44、A45);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標示「小黃人」黃色包裝乙包(檢品編號:B00000000、編號A44),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送驗淨重3.1631公克,驗餘淨重2.2177公克。 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小黃人」黃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送驗淨重3.1631公克,驗餘淨重2.2177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3.1631公克,純度6%,純質淨重0.1898公克。 (二) 1、送驗標示「葡萄果茶」紫色包裝2包(編號B7、B8);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標示「葡萄果茶」紫色包裝乙包(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B7),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送驗淨重2.2212公克,驗餘淨重0.8333公克。 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葡萄果茶」紫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經檢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送驗淨重2.2212公克,驗餘淨重0.833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2212公克,純度8%,純質淨重0.1777公克。 備註: 1、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小黃人」黃色包裝乙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出純度6%;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原扣押檢品46包毛重181.5公克,推估檢驗前淨重123.103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7.3862公克。 2、送驗檢品編號B0000000(標示「葡萄果茶」紫色包裝乙包);原扣押檢品20包毛重67.0公克,推估檢驗前淨重43.730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3.4984公克。 3、4-甲基甲基卡西酮推估檢驗前總淨重166.8330公克,總純質淨重10.8846公克。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3號、113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4號鑑驗書(偵47839卷第95至98頁、第99至100頁)】 13 毒品咖啡包(葡萄果茶包裝)20包 14 毒品煙彈3個 1、送驗煙彈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成分。 2、送驗煙彈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3、送驗煙彈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3號鑑驗書(偵47839卷第95至98頁)】 15 K盤1個 送驗K盤/菸盒(含鐵片乙張、磁鐵乙個)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3號鑑驗書(偵47839卷第95至98頁)】 16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1、送驗吸食器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送驗吸食器檢品(編號B0000000),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83號鑑驗書(偵47839卷第95至98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樂股
113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2934號
113年度偵字第47839號
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
月,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1月,嗣前揭2案與另涉恐嚇取財等罪之殘刑7月19日接
續執行,迭經假釋、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於民國112年9月
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
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6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
悔改,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4月23日13時許,在臺
中市北屯區某停車場,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
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
4月23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
盧彥雄(所涉毒品罪嫌,另由報告機關依法辦理),行經臺中
市太平區新平路1段35巷與新平路1段35巷70弄口時為警臨檢
,經甲○○、盧彥雄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在車上及甲○○隨身
包包內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綠色錠劑1包(2顆,
本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439號)、標示「WONDERFUL」毒咖啡
包12包、粉藍色包裝毒咖啡包6包、標示「DIOR」毒咖啡包1
包、紫色普烏圖案毒咖啡包1包(本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440
號)、吸食器1組、標示「YSL」毒咖啡包殘渣袋1包、K盤1個
(本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686號)等物(所涉持有毒咖啡包20包
、毒咖啡包殘渣袋1包、K盤1個部分,另改簽分偵案續辦),
另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
命呈陽性反應而查獲。
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愷
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依托
咪酯、異丙帕酯等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於113年7月上旬某
時,在臺中市某處,以1萬8000元許之代價,向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暱稱「小米」之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9包、粉
沫狀梅錠1包、綠色錠劑1包、褐色錠劑1包、小黃人包裝毒
咖啡包46包、紫色包裝咖啡包20包、煙彈3個等物而非法持
有之;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8月5日5時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愛麗西施商務飯店301號房內,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8月5日17時許,在同址
因另案通緝中為警緝獲,並附帶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
9包、粉沫狀梅錠1包、綠色錠劑1包、褐色錠劑1包(本署113
年度安保字第1358號)、吸食器2組(本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4
00號)、小黃人包裝毒咖啡包46包、紫色包裝咖啡包20包(本
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357號)及煙彈3個、K盤1個(本署113年
度保管字第5399號)等物,另經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核與證人盧彥雄於警詢時證述
情節相符,且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代號L00000000),檢驗
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在卷可查,此外另有承辦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綠色錠劑1包(2顆)在卷
可稽,且前開扣案物送驗後,甲基安非他命1包、綠色錠劑1
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
重0.1287公克,錠劑總純質淨重0.0202公克)、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純度小於1%)、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純度小於1%)等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犯罪
事實一、㈡部分,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代號C00000000),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有自願受
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查,此外另有承辦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9包、粉沫狀梅錠1包、綠
色錠劑1包、褐色錠劑1包、吸食器2組、小黃人包裝毒咖啡
包46包、紫色包裝咖啡包20包、煙彈3個、K盤1個等物,且
前述扣案物送驗後,①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4.3983公克;②粉沫狀梅錠1個,驗
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驗餘
淨重0.2770公克);③綠色錠劑1包(驗餘淨重0.5470公克),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④
褐色錠劑1包(驗餘淨重0.5425公克),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第四級
毒品硝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⑤吸食器2組,驗出⑴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⑵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⑥小黃人包裝毒咖啡包46包,
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7.3862公克)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⑦紫色包裝咖啡包
20包,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3.498
4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小於1%);⑧煙彈3個
,驗出⑴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⑵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⑶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⑨K盤1個,驗出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紙附卷可參,
足認被告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
有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前、
後基於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
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為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
毒品犯行及1次持有三級毒品純質總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
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與本案犯行相同,被告於前案
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
刑罰之感應力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
慮,故本件被告犯行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之前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
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另犯罪事實一、㈠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
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末本件被告雖供稱上手分別為「米糕」、
「小米」,惟並未因被告前開供述而查獲上手與共犯情事,
併此說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程翊涵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TCDM-113-簡-2379-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