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宇婷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9,55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1,000元
(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
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