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1 號
聲 請 人 李英瑜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2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未准許聲請人閱卷,亦未調查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遽論
聲請人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爰請求憲法法庭重新再審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已提起上訴,尚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
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