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吳秋香
相 對 人 陳紹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紹錡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1件(票據號碼:TH0000000),票載金額為新臺幣500
萬元,發票地為基隆市中正區,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
請人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
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3年5月8日 113年5月9日 5,000,000元 TH0000000
KLDV-113-司票-495-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