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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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順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順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意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 徒刑10年,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7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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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6年6月及有期徒刑3年4月,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25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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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啓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啓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啓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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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于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于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于瑛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本院處刑,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刑確定,受刑人前已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 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3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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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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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哲旻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哲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哲旻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6年6月、2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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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慶信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慶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慶信前因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3年度簡字第580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 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1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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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承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承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處 刑,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刑確定,受刑人前已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7-20250103-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世賢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世賢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975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 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8-20250103-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展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展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展浤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處有期徒刑9年8月及本院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現在法務 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87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2-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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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鈴慧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鈴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鈴慧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處刑, 現在監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刑確定,受刑人前已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 卷可稽。本院審核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CDM-114-聲保-2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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