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即
被 告 徐康博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康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徐康博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
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本
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限制住居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
今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
復經拘提未獲,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NTDM-113-聲-724-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