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楊陵萍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61-17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敏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敏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敏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76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 訴字第170、1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17-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育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育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育誠(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824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7-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添貴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添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添貴(下稱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894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00-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瑞彬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瑞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瑞彬前因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5年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20-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水金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水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水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15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5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50-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尚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尚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尚耘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54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 度上訴字第2415、24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15-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威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威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陸威廷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68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48-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竣傑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竣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竣傑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0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47-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莫桂溱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莫桂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莫桂溱(下稱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84603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9-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衍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衍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衍杉(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823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5-2024112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