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敏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敏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敏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76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
訴字第170、1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留 儷 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CHM-113-聲保-717-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