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興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音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
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6條、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30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相
對人陳玉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相對人業於109年3
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
卷可參,則相對人於本件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
形無從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泰安鄉 圓墩 203 313 1/1
MLDV-114-司拍-21-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