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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小
高雄簡易庭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71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永祺 被 告 歐任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 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2024-10-11

KSEV-113-雄小-1717-20241011-1

鳳補
鳳山簡易庭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72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錢榮業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4元(含本金15,972元, 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5日之利息1,8 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2024-10-09

FSEV-113-鳳補-721-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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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5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吳志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以113年度鳳補字第52 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 、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2024-10-09

FSEV-113-鳳小-851-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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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9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昭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91元【計算式:本金22,409 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982元(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原 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元以下四 捨五入)=25,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2024-10-08

FSEV-113-鳳補-696-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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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電信欠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62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陳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478元,及其中新臺幣11,909元自 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47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2024-10-07

KSEV-113-雄小-1627-20241007-1

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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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58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國賢 被 告 張鈞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4日10時整宣判,然該日因颱風而停止上 班,延至同年00月0日下午5時宣判)。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

2024-10-07

FSEV-113-鳳小-588-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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