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
債 務 人 曾莉旻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
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
,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
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
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
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
借款契約,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致無力清償龐大債務。聲請
人前曾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依聲請人目前收入扣除必要
支出,顯無力清償所累積之龐大債務,且無法負擔任何方案
,以致調解不成立,是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形。又聲請人於5年內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
請求本院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
總額未逾1200萬元,惟經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本金及利息金額
如附表所示,經核上開各債權人皆有陳報債權計算書,且有
相關足以證明其債權存在之證據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積
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200萬元,
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
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至就聲請人如對
債權人主張之實際債權額仍有疑義,則應另行訴訟加以救濟
,要非本件所得審究,附此敘明。又本件雖經本院駁回,聲
請人仍得依法另行聲請清算,權利不受本件駁回裁定之影響
,併予敘明。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
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
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
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
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
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
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
,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
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更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前段、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金 利息 合計 債權計算表 1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1,306元 2,105,122元 本院卷第112頁 2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7,017元 398,166元 515,183元 調解卷第107頁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08,430元 948,078元 1,256,508元 調解卷第105頁 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8,314元 155,416元 203,730元 調解卷第135頁 5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95,903元 941,210元 1,237,113元 調解卷第113頁 6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89,784元 585,313元 775,097元 調解卷第183頁 7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7,863元 336,893元 434,756元 調解卷第95頁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8,368元 198,804元 277,172元 調解卷第121頁 9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4,364元 272,915元 357,279元 調解卷第159頁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559元 253,712元 332,271元 調解卷第221頁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7,093元 940,457元 1,287,550元 調解卷第221頁 1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773元 239,923元 314,696元 調解卷第221頁 1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254元 149,939元 201,193元 調解卷第221頁 1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345元 381,070元 502,415元 調解卷第221頁 1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9,629元 1,864,874元 2,744,503元 調解卷第221頁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7,227元 1,195,892元 1,573,119元 調解卷第221頁 總計 14,117,707元
TNDV-113-消債更-337-202410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