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宗珍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61-170 筆)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 年度審裁字 第 465 號」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 第 273 條及第 277 條等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並無上開字號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4

JCCC-114-審裁-133-2025020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4 號 聲 請 人 陳之璘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678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裁定以 普通民法之租賃否決所有農地(耕地、養殖地)租賃、農民 之定義、農業生產的各項法律及強制規定,實屬枉法裁判,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人民工作權、受益權及財 產權,並違反憲法第 16 條及第 153 條第 1 項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 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03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又核本件聲請書內容,亦有主張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民事判決違憲之意,是本庭爰併予審酌系爭裁定與上開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裁判),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裁判認事用 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 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裁判究有 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2025-02-04

JCCC-114-審裁-134-2025020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2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21 號 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等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背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或憲法價值等而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 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 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 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4

JCCC-114-審裁-132-2025020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92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16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92 號裁定,聲請解 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92 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之意 旨,有牴觸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 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JCCC-114-審裁-116-2025020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 號及第 89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3 號 聲 請 人 黃暖春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 號及第 897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46 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4 條、第 36 條、第 37 條及第 39 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22 條 及第 23 條之疑義,經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27 號、第 671 號及第 897 號裁定,以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而為不受理裁定,已 牴觸憲法,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之主張,係就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 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JCCC-114-審裁-123-2025020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25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153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法官未自請迴避又 未查證事實真偽之見解,且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 條 、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25 條、第 133 條、第 134 條、第 142 條、第 188 條、第 249 條(下併稱系爭規 定一)及第 273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違反權力 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迴避原則、平 等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 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或 第 23 條及第 165 條之規定,俱應受違憲宣告,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 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 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 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 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 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 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 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 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確 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 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JCCC-114-審裁-125-2025020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2 號 聲 請 人 吳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原 交上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牴觸憲法第 7 條與第 23 條,聲請解釋憲法。綜 觀聲請書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 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系爭判決自非聲請人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 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 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JCCC-114-審裁-92-2025020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家暴殺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14 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家暴殺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92 號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之意 旨,有牴觸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 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JCCC-114-審裁-114-2025020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12 號 聲 請 人 吳雅娜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273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錯誤將行政院限 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兼職要點,適用於地方政府所屬機關, 且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 爭規定),使本職機關辦理借調公務員之年終考績,而非由 借調機關辦理,致無法正確考核借調公務員,違反正當法律 程序,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18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 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 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 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 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 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 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JCCC-114-審裁-112-2025020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6 號 聲 請 人 胡連庭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 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交 上易字第 15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 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下稱 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 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未設有必要合理之例外 規定,對聲請人之生存權造成過度限縮,不符憲法第 15 條 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違憲之 系爭規定,作為論罪之主要依據,違反憲法第 16 條人民有 訴訟權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應予廢棄,同時裁 定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 見解,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 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 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關 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 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2025-02-03

JCCC-114-審裁-96-2025020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