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13 年度審裁字
第 465 號」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
第 273 條及第 277 條等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並無上開字號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