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91號
原 告 賴德宏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告 王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4號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之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
開民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確定,有前開民事判決佐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7至167頁)
,且經本院調閱上揭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PCDV-111-訴-2391-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