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甲○○ (住所保密)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
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8號支付命令,而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
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屬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3條,應徵收費用3,000元。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2項定,應扣除聲請人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從而,本案
尚應補繳之費用為2,500元(計算式:3,000元 -500元=2,5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
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PTDV-114-家補-86-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