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何冠嶺
何冠緯
何沛憶
何芊樺
何韋翔
何炳穎
何家興
何嘉沅
何泫憶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高美蘭
共同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春
相 對 人 明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
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職業災害勞工何勇明自民國113年10月8
日起任職於相對人全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全進公司)擔任
保全一職。然工作期間相對人全進公司並未替何勇明投保勞
健保,何勇明之薪資係由相對人明威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明威公司)給付。於113年12月18日下午,何勇明自其信
義鄉住家上班途中前往草坪頭管制哨前不遠處自撞護欄,經
送往南投竹山秀傳醫院急救後,仍於同日下午17時43分因出
血性休克死亡。故何勇明係於上班途中自撞護欄死亡,可認
本件屬通勤職業災害而死亡之事件。又何勇明之雇主為全進
公司,而薪資由明威公司給付,則相對人應對何勇明因通勤
職災死亡負不真正連帶責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
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死亡補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8
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請求
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卷宗,觀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
證據,核屬勞工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其訴尚非顯無理
由或顯無勝訴之望。是以,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