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聰漳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3,391元【計算式:(70平方
公尺×30,936元/平方公尺)+ 5年租金187,871元=2,353,39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TNDV-113-補-1055-20241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