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翔琳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23,071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8377
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41號事
件終結前(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13年9月11日執本院95年執字第18685號及112年度司執字
第1210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黃翔
琳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單金錢債
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837
7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並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聲請人以有消滅債權人
請求之事由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相對人請求之金額
如有理由,聲請人亦願清償,然因執行在即,倘不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系爭保單一旦遭終止,將無法回復保險契約存續
狀態之可能。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
件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
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於113年9月11日執本院95年執字第18685號及112年度
司執字第1210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
人黃翔琳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單
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並有扣得系爭保單,而聲請人則主張
如前揭聲明意旨,並於1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41號事件審理中等情,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卷核閱
無誤。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非顯無理由,至於應清償
之數額等實體上爭議須待本案審理方得確認,惟系爭保單一
旦終止,勢難回復原狀,為免聲請人將來於前開債務人異議
之訴判決確定或終結(撤回起訴、和解)後,受有無法回復
原狀之損害,其聲請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事件判決確
定或終結前,暫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合於
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㈡又法院須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
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
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
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而
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
損害,應可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且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
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故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
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
間利用該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經查,依本院調取系爭執
行事件相關執行案卷,系爭保單目前已遭扣押,尚未將保單
終止,而參以系爭保單之解約金高於相對人所持執行名義暫
計之債權金額1,384,592元,自非以系爭保單之解約金為定
擔保數額之依據,而應以相對人因受償時間延後,於執行停
止期間不能利用該債權額1,384,592元所能取得之利息為其
損失,參酌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5%,並
依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65萬元
,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考量爭執之難易程度,參考各
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第一審、第二審案
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共計4年6月,加計裁判送
達、上訴等期間,則後續訴訟審理期間最長約需4年8月,預
估債權人因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約為32
3,071元(計算式:1,384,592元週年利率5%(4+8/12)年
≒323,0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認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
323,071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解約金 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5,453元 2 000000000000 34,044元 3 000000000000 76,380元 4 000000000000 51,666元 5 000000000000 40,670元 6 000000000000 27,814元 7 000000000000 1,265,420元 8 000000000000 1,963,311元 9 000000000000 2,445,810元 1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Z000000000 65,907元 總計 5,986,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