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2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陳柏翰
被 告 蔡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7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租用如
附表編號1至6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各積欠如附表所示
電話費及因提前終止服務(契約)所應給付之專案補貼款
、小額代收款,經一再催討,均未為給付。遠傳電信已於
民國113年8月16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將前開
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用戶帳號 門號 電信欠費 專案補貼款 合 計 1 0000000000 0000000000 3,188元 10,944元 14,132元 2 0000000000 0000000000 2,578元 5,599元 8,177元 3 0000000000 0000000000 4,575元 15,945元 20,520元 4 0000000000 0000000000 1,032元 7,594元 8,626元 5 0000000000 0000000000 1,229元 3,113元 4,342元 6 0000000000 0000000000 8,882元 3,299元 12,181元 合計 21,484元 46,494元 67,97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CYEV-113-嘉小-722-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