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GSEV-113-岡小-341-20241226-1

字號

岡小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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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華南商業銀行告陳柏翰,要求他還信用卡欠款。法院判陳柏翰要還華南商業銀行五萬多塊,其中大部分要從今年六月底開始算利息,年利率15%。訴訟費一千塊也由陳柏翰負擔。這個判決可以先執行,但陳柏翰如果提供擔保,就可以免除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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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3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蔡譽彬 被 告 陳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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