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雅皇
相 對 人 藍樹明即周應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周應欽於民國111年7月6日向聲
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
10月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150,000元
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1年7月7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周應欽不依約清償。又第三人周應
欽業於112年10月3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向
本院家事法庭聲請選任藍樹明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獲
裁准確定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
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
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惠來厝 2708 113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9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566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2.74 二層65.88 三層44.29 172.91 陽台 10.19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ULDV-113-司拍-99-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