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黃如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件:
一、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尚未繳聲請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元,請依限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聲請
。
二、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3,0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元×6人×10份=3,060元】);亦應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1年12月迄今及「聲
請後迄今」之收入狀況為何?所謂收入係指薪資、年金、保
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
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分
項列出每月薪資、受領之補助項目及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如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在職薪資
證明書、收入切結書或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並陳報聲請人
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
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
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後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
種類是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
年』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相同?
五、據聲請人陳報,曾於112年6月間向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前置調解,請聲請人提出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
案內容(包括每月給付金額、期數、利率等)。
六、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黃慧敏之扶養費8,000元
云云。依此:
㈠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補助、年金、給付等?其原
因及種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戶籍謄本等相關證
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另請向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
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
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
明細表)。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
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如已提出
者無須重複提出。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
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
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
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PCDV-113-消債更-803-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