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5月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於寄養安置後的身心表現有異常狀況,疑似有目睹或遭受
不當對待之情事,又有發展遲緩的狀況需持續接受早療復健,相
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7日與母親進行會面交往,情緒穩定,建議
繼續保護安置,同時進行親情維繫,以評估原生家庭的照顧意願
與功能,故本院審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
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
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