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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祐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祐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祐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 月2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2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等文件並無不合,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泊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YDM-114-聲保-89-20250307-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雲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雲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肇事逃逸 等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12年1月31日入 監執行,嗣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   聲請意旨所述,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 27日函、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而受 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5月11日,假釋後尚餘刑 期未執行完畢,故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YDM-114-聲保-103-20250307-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嘉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嘉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113年3月26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2月27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61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YDM-114-聲保-101-2025030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鴻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鴻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鴻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 定,於民國112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 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652號裁定定其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27號裁定定其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12年4月19日入監接續執行 前開二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381號函 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 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07

PCDM-114-聲-794-20250307-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奕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陸奕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奕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2年9月11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 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10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15年4月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6-202503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若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若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若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12年10月18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35145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8月17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屆滿日為114年7月24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86-20250306-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茂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茂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茂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入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楊茂弘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 於112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 2月27日法授矯教字第1140135268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9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9月1日 ,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TYDM-114-聲保-93-202503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常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常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常維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24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6

PCDM-114-聲-796-20250306-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潘志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潘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潘志傑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在監 獄執行中,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113年4月15日以11 3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於113 年5月6日確定,於113年1月10日入監執行,執行完畢日期為 114年5月6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核本院 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而受刑人入監後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 40135209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6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 日為114年4月22日等節,有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 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2025-03-06

HLDM-114-聲保-15-20250306-1

聲保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 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12 年12月15日確定。因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入監,業經 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990號函核 准假釋,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2025-03-06

KMDM-114-聲保-2-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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