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65號
原 告 程妤柔
相 對 人 漢崴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淞洋即蔡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9月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
號:2678H0787調解結果所載:「2.有關勞方程妤柔請求事
項,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程妤柔14萬9,135元,資
方同意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113年9月14日以前給付4,584
元,第二期於113年10月7日以前給付14萬4,551元,至全部
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是同全部到
期,…」之內容,就新臺幣14萬4,551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日調解成立
,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2.有關勞方程妤柔請求事項,勞資
雙方同意由資方給付勞方程妤柔14萬9,135元,資方同意分
二期給付,第一期於113年9月14日以前給付4,584元,第二
期於113年10月7日以前給付14萬4,551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是同全部到期,…
」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第2項
所示給付其餘14萬4,551元。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2項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13年9月2日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單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
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13年9月2日台中市勞工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第2項所示第2期給付義務,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TCDV-113-勞執-165-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