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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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東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 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 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 害之行為;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對未成年人性交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30號等)確 定後移送執行,而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7996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 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 ;再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罪情節,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必要,爰檢附 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款、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 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814-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忠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 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 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 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 害之行為;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對未成年人性交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97號)確定後 移送執行,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 96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 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 再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罪情節,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 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 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 第1款、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 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 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 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813-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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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智嘉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7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CHM-113-聲保-815-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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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世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世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397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134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87-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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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子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子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99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1872、187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89-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344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2年度上訴字第106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86-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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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先元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先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先元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 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90號),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85-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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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肇圃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肇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肇圃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 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25、12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83-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啟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啟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啟川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 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91-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麗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麗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5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7、1180、118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90-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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