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松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4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松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松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機構一再宣導飲酒後駕駛車輛之行為涉
有刑責,且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
薄弱,飲酒後駕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
危險性,應避免飲酒後駕車行為,惟被告未予克制,猶於飲
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98毫克之情形下,執意
駕車於道路上行駛,既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眾安全,顯
見被告無視法律禁令,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
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4025號
被 告 江松柄 男 54歲(民國59年3月2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松柄自民國113年11月1日11時許起至同日12時許止,在臺
中市○區○○街000巷00號之住處內,飲用松茸酒,仍於同日16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16時44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區美村路2段與福南街交岔路
口時,因不勝酒力而自摔倒地。警方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
17時2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所含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98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松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
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在卷可稽。被告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德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TCDM-113-中交簡-1649-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