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來發 之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
滕孟豪律師
王雅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陳來發之辯護人因被告殺人案件,聲請停止審
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來發前因心臟衰竭遭看守所於民國11
3年9月9日送往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住院,至113年9月20日
仍未送回看守所內,其身體狀況似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
項現因疾病無法到庭之情形,爰依同條第5項規定,聲請停
止審判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
,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查被告於113年9月9日至2
0日間,固有因疾病在醫院治療之情事,惟其於113年9月25
日已經本院提訊進行準備程序,庭訊過程中,其亦均能自由
陳述,此有本院113年9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是其
現顯無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聲請意旨聲請停止審判,為無
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卓巧琦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SLDM-113-國審聲-8-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