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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耀輝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耀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 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 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12月30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946071號函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6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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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偉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偉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偉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暨裁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應執 行有期徒刑23年6月,於民國100年2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01號 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 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0 0號)各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4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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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雋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雋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雋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4 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29號、112年度聲字第2854號裁定各1 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4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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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麗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麗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麗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1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 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希冀受刑人假釋出獄後, 重啟人生,避免再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7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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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地檢署 受 刑 人 鍾兆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兆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鍾兆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 7年4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 列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鍾兆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8年6月確定,且本院為該等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07年4月18日入監執 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989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3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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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地檢署 受 刑 人 朱存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合計 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9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8條第2項1至5款事項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3年確定,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 受刑人於111年7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87161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 稽,是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 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聲請意旨雖併同聲請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所列事項等語。惟查, 本件受刑人係因涉犯強制性交案件獲假釋,此有該案判決在 卷可佐,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第39條等規定並 不相符,尚無從據以命被告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 5款規定,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經核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至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161號 函所載「請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112條之1規 定辦理」等語部分,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 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 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 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 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犯第1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 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3項固有明定。惟該等規定應以行為人於行為時已屬成 年人,始有其適用,而本案受刑人前雖因故意對未滿18歲之 少年為強制性交之犯行,而受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3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然受刑人於為該案犯行時尚未滿20 歲,依其行為時之民法規定,仍屬未成年人,是受刑人前揭 所為,並非「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 罪章之罪,則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並無準用前揭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命遵守一定事項規定之依據。 此外,受刑人所犯之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 罪,仍應依該法第31條之規定,於假釋後由行政主管機關評 估是否命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7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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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11年7月26日 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6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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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展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展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展嘉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0年6月,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入監服刑,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並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1 25號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467號裁定駁回 抗告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42號裁定 及102年度簡字第6347號判決,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 為本院於104年11月5日所為之104年度審訴字第887號判決, 此有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梁展嘉於102年12月12日入監服刑,於114年1月16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39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6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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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8月。於民國108年8月14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審原訴字第71號判決3罪,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共2次, 有期徒刑6月共1次,其中有期徒刑8月2次部分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4號判決4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5 月、3月、8月,其中有期徒刑6月、5月、3月部分合併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13號判決4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0 月共2次,有期徒刑5月共2次,其中有期徒刑10月共2次部分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其中有期徒刑5月共2次部分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 本院以109年原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原上訴字第8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68號判決2罪,各處有 期徒刑8月、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109號判決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共 1次,有期徒刑5月共2次,其中有期徒刑5月共2次部分合併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述各罪經本院於以110年度聲 字第38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及有期徒刑2年,嗣 經受刑人抗告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 抗字第554號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及有 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規 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108年8月14日入監執行 ,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6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2月12日,受刑人尚在 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51號 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7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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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 經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並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3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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