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許崇賓律師即被繼承人林獻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獻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40,0
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獻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林獻忠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已辦理收受公文書、聲請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等,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若未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564號
強制執行中參與分配,日後恐難以優先取得本案報酬,爰依
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影本、遺
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欠稅查復表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林獻忠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
執行之職務內容,並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
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
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金額為40,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
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
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
核定報酬,併予敘明。另聲請公示催告及本件裁定報酬程序
費用,已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故不予列
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CYDV-113-司繼-140-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