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幸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之洗錢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及理由欄均已記載被
告幫助犯罪之事實及論罪。是原判決上開主文欄之記載顯係
誤寫,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NDM-113-金易-78-2025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