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普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5萬3,989元,折合新臺幣
(下同)2,676萬4,015元【計算式:853,989x31.34《即被上訴人
於112年6月29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6,764
,0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9,11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SLDV-112-重訴-265-20250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