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27號
原 告 AE000-H112198 (應受達處所詳卷)
被 告 于德威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3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2時43分許,在原
告位於桃園市中壢區(地址詳卷)之工作地點,趁擔任實習生
之原告協助店員結帳之際,竟基於性騷擾之意圖,乘原告不
及抗拒,以右手手背觸碰原告之胸部而為性騷擾得逞。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僅於本院審理時抗辯:答辯理由同刑
事部分,我沒有觸碰到原告胸部,沒有性騷擾行為等語。並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832號認定屬實,並判
決被告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在案
,有該案判決書及卷證資料可佐,本院自應以前揭刑事判決
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事實依據
。
(二)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
有明文。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
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定有明文。第查,本件
被告於上開時地,趁原告協助結帳而不及抗拒之際,以其右
手手背觸碰原告胸部之行為,顯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法加損害於原告之身體權人格法益,則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即屬有據。
(三)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
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如何苦痛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
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本院審酌原告
為實習生,被告竟乘原告協助結帳不及抗拒之際,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而為本件性騷擾之行為,造成原告之心理陰影及
情緒壓力,復考量本件性騷擾行為之久暫,及對原告造成精
神痛苦之輕重等情,復經參酌依職權調閱之兩造稅務T-Road
資訊查詢結果(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予敘
述,見本院附民卷之證物袋內)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於6萬元範圍內,尚屬有據;逾此部分之
請求,即屬無理。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請求,
則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3年5月4日起(見審附民卷第1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在50萬元以下,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
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注
意,毋庸為准駁之諭知。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另
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
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
之諭知。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
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
第392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TYDM-113-附民-1127-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