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金忠孝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忠孝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9,675元,應繳納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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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止):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9,560元) 1 利息 46,039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6日 (3/365) 16% 60.54元 2 利息 44,360元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6日 (3/365) 15% 54.69元 小計 115.23元 合計(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189,675元
MKEV-113-馬補-68-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