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英睿
王嘉楷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英睿、王嘉楷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英睿、王嘉楷(下合稱上訴人2人)
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113年度易
字第763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之113年12月23日具狀
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均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
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
定,命上訴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須
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TNDM-113-易-763-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