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2
43號、113年度偵字第28894號、113年度偵字第29801號、113年
度偵字第3010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文生犯如附表「罪名及刑度」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
及刑度」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手機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林文生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
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文生於本
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及如附件2所示事項應予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提領附表各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他人帳戶款項之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網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等罪。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既知悉所
從事之行為係整體詐騙行為分工之一環,其縱未親自參與詐
騙工作,亦未必知悉其他共犯詐騙被害人之實際情況及內容
,然其係為達成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罪目的,分工參與部
分贓款金流之提領轉遞,取得對詐欺款項之實際支配,核屬
最終完成犯罪計畫之關鍵環節,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
的,應就其本案所參與之部分,與負責詐騙之其他集團成員
所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本件被告所為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間,就本案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具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所為
之上開犯行,各係基於1個非法取財之意思決定,以3人以上
共同網路詐欺取財、提領及移轉款項之手段,達成獲取各告
訴人財物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目的,具有行為不法
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就附表各被害人
之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
2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3款之3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再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
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況詐欺集團
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
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
論併罰,自不能以車手係於同一時地合併或接續多次提領款
項為由,而認其僅能成立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5
64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對如附表所示各該被
害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係
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
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曾自白前開加重詐欺罪之犯行,其自承並未取得犯罪所
得,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於本件有犯罪所得,被告既無犯
罪所得即無自動繳交問題,其偵審中自白,即應依該規定減
輕其刑。
㈥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經濟收入,竟因參
與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
犯行,實無足取,且被告所擔任之角色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
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此等金流,使其他不法份子
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
時使各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
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
不諱,並無矯飾之情,未與附表所示被害人調解,賠償其等
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案中之分工、涉案情節及對
被害人造成之損害,暨被告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未婚、無
子女、入監前從事外送服務(本院卷第214頁)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
及刑度」欄所示之刑,並綜合考量被告於附表所示各犯行在
1個月內時間完成,提領金額在1.9-15萬元之間之整體可非
難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手機2支係詐欺集團提供與被告供本件犯行之用,業經被
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警一卷第9頁、本院卷第2
8頁),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另被告持有之他人提款卡11張
,雖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惟非屬被告所有,且有一身專
屬性,於本件查獲後,各該卡片之存入及提領功能亦已遭暫
停,尚無沒收必要,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固有明文。惟本案遭被告提領之詐欺贓款,依被告所陳
已轉交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不在被告實際管領、保有之中
,如對其沒收詐騙全部隱匿來源之金額,顯有過苛之虞,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
詐欺匯入帳號 被害人 匯款日期時間 詐騙金額(元) 詐騙手法 提款地點 林文生從該帳戶當日提領總額(元) 罪名及刑度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 000000 廖宜昭 113/08/29 13:04 30,050 臉書「飛馳單車坊」中獎96000元通知,雲端整合平台沖正引導詐騙 統一仁德門市 (臺南市○○區○○路000號) 150,020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蘇玹潁 113/08/29 13:08 16,015 Instagram 「cvyatoslav.saulich」中獎通知,匯款沖正引導詐騙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 00000000 000000 蘇姸綺 113/08/29 11:38 14,123 網路購物,申設蝦皮帳戶引導詐騙(騙賣家) 仁德郵局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 148,000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 00000000 000000 王盈方 113/08/29 14:26 14:28 14:42 14:45 50,000 5,200 49,989 25,100 (共130,289) 臉書「檀木韻珠」中獎96000元通知,雲端整合平台沖正引導詐騙 統一夏林門市 (臺南市○區○○路000○0號) 150,000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 00000000 000000 林欣瑩 113/08/29 19:06 20,000 臉書「寵物用品全新及二手交易」申設7-11賣貨便帳戶,引導詐騙 (騙賣家) 臺南東門郵局 (臺南市○區○○ 路○段000號) 19,985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跨行轉出 000- 00000000 000000 丁兆威 113/09/02 15:54 15:55 16:02 16:03 16:04 49,986 49,985 9,999 9,998 9,997 臉書購物社團,7-11賣貨便帳戶申設,引導詐騙 (騙賣家) 統一加圻門市 (臺南市○○區○○路000號) 150,000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劉芮莎 113/09/02 16:02 20,011 臉書購物社團,7-11賣貨便帳戶申設,引導詐騙 (騙賣家)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第一銀行 000- 00000000 000 蔡少瑜 (未製 作筆 錄) 113/08/29 14:31 (未製作筆錄) 49,110 臉書購物社團,7-11賣貨便帳戶申設,引導詐騙 (騙賣家) 第一銀行金城分行 (臺南市○區○○路000號) 99,000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玥璇 113/08/29 14:45 12,345 臉書蘋果二手交流拍賣群组,申設全家好賣+帳戶,引導詐騙(騙賣家) 統一夏林門市 (臺南市○區○○ 路000○0號)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胡旻妘 113/08/29 14:46 29,981 臉書貓福珊迪分享交流買賣,申設7-11賣貨便帳戶引導詐騙(騙賣家)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冠閔 113/08/2914:49 8,123 臉書購物社團,7-11賣貨便帳戶升級FUN心購,引導詐騙(騙賣家)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 00000000 000 楊文傑 113/09/02 15:39 15,000 臉書購物社團,7-11賣貨便帳戶升級FUN心購,引導詐騙(騙賣家) 統一加圻門市 (臺南市○○區○○路000號) 96,000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永豐 銀行 000- 00000000 000000 顏孟璇 (帳戶 被騙轉 帳) 113/08/29 11:33 15,000 hongchuangyi.xyz 假貸款,引導提供帳號、密碼盜領詐欺 仁德郵局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 121,000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秀菁 113/08/29 11:38 11:45 11:48 11:50 30,997 25,080 9,989 5,042 (共 71,108) 臉書購物社團,7-11賣貨便帳戶申設,引導詐騙 (騙賣家)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國泰 世華 銀行 000- 00000000 0000 張家麟 113/09/02 16:36 10,000 盜用網路帳號 61,020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合作 金庫 銀行 000- 00000000 00000 詹春香 113/09/02 11:38 11:43 49,988 49,986 臉書購物社團,7-11賣貨便帳戶申設,引導詐騙 (騙賣家) 仁德郵局 (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 130,000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祝語彤 113/09/02 12:01 29,985 Instagram 「mari.amacleod477mlk」中獎通知,匯款沖正引導詐騙 林文生犯三人以上共同網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2
編號 應更正事項 1. 起訴書犯罪事實第1頁倒數第2行「000-0000000000OOO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OOO號」。 2. 證據清單編號3、5所載「羅泰誠」更正為「羅泰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243號
113年度偵字第28894號
113年度偵字第29801號
113年度偵字第30101號
被 告 林文生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00號
(現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生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與不詳姓名年籍3人以上,共
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犯罪集團,並擔任詐欺提款車
手,負責至ATM提款機提領贓款。該集團以通訊軟體Telegra
m創立名為「討論區」群族作為相互聯繫用途,林文生暱稱
為「小丑」與不詳姓名年籍資料暱稱之「肥嘟嘟佐衛門」、
「妮妮櫻田」(追查中)等人為群組成員。由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以「中獎通知」、「申請賣家帳戶引導」等方式,致使
如附表1被害人欄王盈方等人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匯
款如附表1「詐騙金額」新臺幣(下同)款項,於民國113年8
月29日及9月2日如附表1匯款時間,至詐欺集團所指示之中
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
000000000000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永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
如附表1匯款金額欄之金錢。林文生再於113年8月29日及9月
2日於不詳地點取得集團成員交付之上開他人之提款卡及工
作手機及及車號000-0000號機車,再依群組內暱稱「妮妮櫻
田」指示,騎乘該機車於附表1之洗錢提領欄113年8月29日
、9月2日各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1提領金額欄及當
日總金額之金錢。總計於113年8月29日及9月2日提領詐騙贓
款及洗錢金額達1,121,025元。林文生於000年0月0日16時47
分至臺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康平門市,於ATM實施提
款洗錢時,適有警方執行165ATM提領熱點防制勤務時,發現
林文生形跡慌張,遂對其實施盤查,發現其背包內有多張提
款卡,經警政署165系統查詢,持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0等提款卡已遭金融機構設定為警示帳戶,而予以
逕行逮捕,並進行附帶搜索,扣得如附表2提款卡11張、工
作手機2支、現金11,000元。
二、案經廖宜昭、蘇玹潁、蘇妍綺、王盈方、林欣瑩、陳玥璇、
胡旻妘、林冠閔、顏孟璇、張秀菁、張家麟、羅泰誠、楊文
傑、丁兆威、劉芮莎、詹春香、祝語彤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第六分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項 證據所在 1 被告林文生供述 承認提款,但否認詐欺及洗錢,拒絕供述共犯及完整案情。 各案卷宗 2 告訴人廖宜昭、蘇玹潁、蘇妍綺、王盈方、林欣瑩、陳玥璇、胡旻妘、林冠閔、顏孟璇、張秀菁、張家麟筆錄 被害人等遭詐欺集團所騙, 被害人廖宜昭、蘇玹潁、蘇妍綺、王盈方、林欣瑩、陳玥璇、胡旻妘、林冠閔、顏孟璇、張秀菁、張家麟分別受騙附表1之款項, 113偵24243號警卷第21-56頁、 113偵29801號警卷第29-96頁(陳玥璇、胡旻妘、林冠閔) 3 告訴人廖宜昭、蘇玹潁、蘇妍綺、王盈方、林欣瑩、陳玥璇、胡旻妘、林冠閔、顏孟璇、張秀菁、張家麟、羅泰誠、梁麗娟被騙報案紀錄 被害人等遭詐欺集團所騙, 被害人廖宜昭、蘇玹潁、蘇妍綺、王盈方、林欣瑩、陳玥璇、胡旻妘、林冠閔、顏孟璇、張秀菁、張家麟、羅泰誠、梁麗分別受騙附表1之款項, 113偵24243號警卷第191-218頁 4 告訴人陳玥璇、胡旻妘、林冠閔被騙報案紀錄、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對話擷取畫面 告訴人陳玥璇、胡旻妘、林冠閔被騙附表1之款項 113偵29801號警卷第29-96頁 5 告訴人羅泰誠及證人梁麗娟、卓立祥陳述 陳述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予詐欺集團 羅泰程: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梁麗娟:中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卓立祥: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3偵24243號警卷第57-73頁 6 告訴人劉芮莎、丁兆威、楊文傑筆錄 被害人等遭詐欺集團所騙, 被害人劉芮莎、丁兆威、楊文傑分別受騙附表1之款項。 113偵28894號警卷第41-52頁 7 告訴人劉芮莎、丁兆威、楊文傑被騙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受騙網路對話擷取畫面 被害人等遭詐欺集團所騙, 被害人劉芮莎、丁兆威、楊文傑分別受騙附表1之款項。 113偵28894號警卷第53-87頁 8 告訴人蘇妍綺、詹春香、祝語彤筆錄 被害人等遭詐欺集團所騙, 被害人蘇妍綺、詹春香、祝語彤分別受騙附表1之款項。 113偵30101號警卷第15-31頁 9 告訴人蘇妍綺、詹春香、祝語彤被騙報案紀錄、匯款紀錄及受騙網路對話擷取畫面 被害人等遭詐欺集團所騙, 被害人蘇妍綺、詹春香、祝語彤分別受騙附表1之款項。 113偵30101號警卷第33-103頁 10 搜索扣押筆錄、目錄、扣押物照片 被告林文生被現行犯逮捕,附帶搜索扣押物: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帳號 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00 等11張提款卡、手機2支(白色Iphone及oppo手機)、現金1萬1,000元。 113偵24243號警卷第75-87頁、143-189 11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帳號 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00 案發前後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等受騙匯款及被告提領贓款紀錄 113偵24243號偵卷第95-151頁 113偵29801號警卷第25-27頁 12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案發前後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詹春香、祝語彤被騙匯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113偵30101號警卷第99頁 13 被告林文生提領款項現場監視器、道路監視器錄影影像及擷取畫面(113年8月29日) (113年9月2日) 被告林文生於000年0月0日間前來臺南市擔任車手提領詐欺款項 113偵24243號警卷第98-112頁(113年8月29日) 113偵28894號警卷第25-31號(劉芮莎、丁兆威、楊文傑) 113偵29801號警卷第15-24頁(陳玥璇、胡旻妘、林冠閔) 113偵30101號警卷第101-103頁(蘇姘綺、詹春香、祝語彤) 14 扣案被告林文生之手機截圖 1、被告林文生使用Telegram軟體,在詐欺集團群組接受指令於113年9月2日至臺南市提領詐欺贓款 2、被告林文生之前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詐欺集團使用 113偵24243號警卷第113-142頁、第219-221頁 15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帳號 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00 案發前後交易明細表。 告訴人廖宜昭、蘇玹潁、蘇妍綺、王盈方、林欣瑩、陳玥璇、胡旻妘、林冠閔、顏孟璇、張秀菁、張家麟等受騙匯款及被告提領贓款紀錄 113偵24243號偵卷第75-157頁 16 車號000-0000號機車車牌辨識紀錄。 被告林文生於000年0月00日、30日,以及9月2日均前來台南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提領贓款 113偵24243號偵卷第161-168頁 17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OOO-OOOO號機車車牌辨識紀錄。 被告林文生於000年0月00日、30日,以及9月2日均前來台南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提領贓款,交給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收贓詐欺集團成員 113偵28894號偵卷 18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陳沅駿案扣案手機數位鑑識報告-吸收被告KENY作車手對話 被告暱稱KENY,在113年7月6日放詐欺集團成員暱稱ETHAN(陳沅駿)吸收為車手 113偵24243號偵卷第307-310頁
二、核被告林文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三人
以上於網路詐欺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
嫌。扣案手機2支(白色Iphone及oppo手機)為供犯罪所用
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被告於113年8月29
日及30日提領贓款並洗錢,總金額為1,121,025元,為洗錢
及不法所得,請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及2項、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及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 鋕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 佩 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TNDM-113-金訴-2661-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