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陳映蓉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相 對 人 羅嘉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嘉群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PTDV-113-家補-452-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