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郁庭
陳佑勲
共同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國家賠償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民
事簡易庭以114年度投補字第75號民事事件繫屬中。因聲請
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第一審訴訟代理之法
律扶助。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釋明,本院復查聲請人所
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