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震華
選任辯護人 黃炫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8197號、第5979號、第9489號、第13567號、第13570號)
,現由本院審理中(113年度訴字第493號),聲請撤銷扣押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震華於繳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擔保金後,准予撤銷如附表
編號1至4所示扣押標的之扣押命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起訴書所載,檢察官聲請本院扣押如起訴
書附表八所示不動產之目的,係為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所
得之沒收,尚無做為保全證據之用,聲請人即被告劉震華就
起訴書附表編號34至37所示之不動產,願依實價登陸價格繳
納與扣押範圍相當之保證金,以保全將來犯罪所得之沒收或
追徵,爰聲請撤銷此部分之扣押命令等語。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
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
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揆諸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
,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
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
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聲扣字第20號
裁定扣押聲請人如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至49所示之財產(下
稱本院裁定扣押之財產)乙節,有上開裁定附卷可參。審酌
前開本院裁定扣押之財產,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
沒收或追徵之用,而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聲請人繳納擔保
金既能達相同之保全犯罪所得及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即
無以扣押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4至37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唯一保
全手段之必要。故聲請人請求於繳納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擔保金後,撤銷如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即起訴
書附表八編號34至37)扣押標的之扣押命令,應屬有據。
四、檢察官主張略以:本案起訴書認定聲請人之犯罪所得為新臺
幣(下同)9億7,987萬8,960元,本案查扣聲請人之不動產
及存款現金僅7億餘元,不足清償其犯罪所得,聲請人請求
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擔保金撤銷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扣押命
令,非屬適當;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之立法理由提及聲請
人須就扣押物舉證「有做為其他利用之必要」,聲請人並未
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就擔保金額部分,本案起訴書附表八編
號34至37之土地所列價格,係以公告地價估算該等土地之價
值,較一般不動產交易市場行情為低,應由聲請人提出與該
等土地實際市場價值相當之保證金為妥等語。然查,法務部
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聲請扣押如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至39所
示之不動產時,已就聲請人上開財產釋明其市場價值合計7
億7,573萬2,371元,經本院採用而為扣押之裁定,而聲請人
僅就其中如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4至37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供
擔保撤銷扣押命令,本件仍有其他扣押中之財產做為擔保,
檢察官認為聲請人僅以合計1億2,199萬3,319元擔保金撤銷
扣押,難達沒收目的云云,恐有誤會;至檢察官認為聲請人
應舉證就扣押物「有做為其他利用之必要」,惟本件查無法
律明文規定有此要件及聲請人有此舉證責任,實難憑採;關
於聲請人應提出之擔保金金額部分,本院認為本件於法務部
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聲請扣押裁定時,已經釋明各該扣押標
的之市場價值,況且依據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4至37所列不動
產市場價值均為「實價登錄價格」,故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4
至37所列扣押標的以聲請扣押裁定時之「實價登錄價格」做
為將來保全沒收犯罪所得之估算,應屬相當。
五、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尚非無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扣押標的 財產種類 應有部分 應提供之擔保金 備註 1 新竹縣○○市○○段00號 土地 0.5 5,386萬9,844元 即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34、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4 2 新竹縣○○市○○段00號 土地 0.5 2,797萬6,675元 即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35、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5 3 新竹縣○○市○○段00號 土地 0.5 2,007萬3,400元 即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36、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6 4 新竹縣○○市○○段00○0號 土地 0.5 2,007萬3,400元 即本院113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37、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7
SCDM-113-聲-1073-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