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宏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24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被告許宏遠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後,被告業於民國112年1月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
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PCDM-113-訴緝-76-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