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900元,及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8,255元(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
國113年5月28日,有起訴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計算式如附表所
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7,900元) 1 利息 2萬7,900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28日 (29/365) 16% 354.67元 小計 354.67元 合計 2萬8,255元
PTEV-113-屏補-467-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