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履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履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伍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履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
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
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
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
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
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且經本
院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
語,有陳述意見狀1份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2罪,固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確
定,然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
示之5罪宣告刑之總和(罰金7萬元),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3至5曾定執
行刑之總和(罰金5萬5,000元)。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739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12月5日)以前
所犯,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5罪,均係一般洗錢罪,所侵害
者皆是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相距7月餘,以及受刑人對本
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5
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一般洗錢罪 (聲請書略載洗錢防制法,應予補充)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 110年3月31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4月7日,應予更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9號 112年10月18日 同左 112年12月5日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併科罰金2萬5,000元確定。 2 一般洗錢罪 (聲請書略載洗錢防制法,應予補充)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 110年5月17日至同年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16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一般洗錢罪 (聲請書略載洗錢防制法,應予補充)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 110年1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2月25日至110年1月15日,應予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94號 113年3月27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 113年7月11日 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22號判決定應執行併科罰金3萬元。 4 一般洗錢罪 (聲請書略載洗錢防制法,應予補充)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 110年7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7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一般洗錢罪 (聲請書略載洗錢防制法,應予補充)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聲請書漏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予補充) 110年8月6日至同年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6月間某時至110年8月7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TPHM-113-聲-2963-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