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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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柯棋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4,3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63,687元 2 利息 59,965元 113年8月26日 113年9月22日 (28/365) 15% 690元 合計 64,377元

2024-11-21

MLDV-113-補-2300-2024112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嘉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胡嘉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2024-11-21

MLDV-113-補-2027-2024112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6號 原 告 吳家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金宏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被告葉金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通霄鎮南和段) 1 271-4地號土地 2 273地號土地 3 273-1地號土地 4 273-2地號土地 5 273-3地號土地 6 273-5地號土地 7 276-1地號土地 8 601-4地號土地 9 606-12地號土地

2024-11-21

MLDV-113-補-2296-2024112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請求返還股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陳俊英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被 告 陳芳仁 陳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 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 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 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不以 其券面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91號、107年度台 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陳 芳仁、陳芳蓉應分別將登記其等名義之峨美山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峨美公司)各75,000股股份變更登記予兩造公同共 有,揆諸前揭規定,峨美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 應依起訴時公司淨值計算其時價,而峨美公司之公司淨值為 新臺幣(下同)11,768,913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 徵所函覆之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65,337元(計算式:11,768,913元÷ 1,000,000股×150,000股=1,765,3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15,850元,尚應補 繳2,673元。 二、被告陳芳仁、陳芳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2024-11-21

MLDV-113-補-1858-2024112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履行和解筆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固佳空調工程有限公司(即璟廷空調工程行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廷 被 告 劉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筆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1,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 二、被告劉彥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00,000元 2 利息 100,000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10月13日 (131/365) 5% 1,795元 合計 101,795元

2024-11-21

MLDV-113-補-2023-20241121-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吳湘渝即吳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12,76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920元。 二、被告吳湘渝即吳雅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94,000元 2 利息 94,000元 99年12月13日 104年8月31日 (4+262/365) 20% 88,695元 3 利息 94,000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0月21日 (9+51/365) 15% 128,870元 4 違約金 1,200元 合計 312,765元

2024-11-21

MLDV-113-補-2302-20241121-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WANG XIAO TONG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8,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2024-11-21

MLDV-113-補-2175-20241121-1

苗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被 告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雖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經原告一造辯論而為終結。惟被 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非其駕車撞毀原告之停車場出入 口感應門欄,而係訴外人劉奕嫻駕車撞毀,並提出苗栗縣警察局 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為保障被告得以 行言詞辯論之利益,及調閱被告及訴外人劉奕嫻之警詢筆錄,故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2024-11-19

MLDV-113-苗小-680-20241119-1

簡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劉瓊文 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品欣間,因113年度簡上字第52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 僅就給付精神慰撫金超過新臺幣(下同)50,000元部分提起上訴( 見本院卷第27頁,精神慰撫金原審判決給付被上訴人200,000元 ,是上訴人上訴金額為150,000元)。惟於民國113年9月11日當庭 更正為: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⑵前項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85頁)。則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342,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上訴人僅繳納2, 325元,尚有3,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2024-11-19

MLDV-113-簡上-52-20241119-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宋逸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自民國1 13年4月16日經本院公告於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 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自113年4 月16日公告於網站,本院已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0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 請人於113年10月2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 亦未逾3月之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52856-0 1 1000 002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437-4 1 77

2024-11-18

MLDV-113-除-75-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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