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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光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光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光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42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8-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啓竣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啓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啓竣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2-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嘉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嘉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56-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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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心媮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心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心媮前犯銀行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2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4-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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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東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東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東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重 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51-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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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仁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仁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仁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9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28-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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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簡明煌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簡明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簡明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57-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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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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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恩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恩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恩丞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本院撤回上訴,嗣經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01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另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8日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 、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5-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淑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淑芬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6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1-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清春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清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清春前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6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7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5-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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