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3號
原 告 丞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泰印即珍
的鮮天津湯包蒸餃專賣店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
第248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
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3,
85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1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
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2萬元) 1 利息 42萬元 113年6月16日 113年8月21日 (67/365) 5% 3,854.79元 小計 3,854.79元 合計 42萬3,855元
TCEV-114-中補-53-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