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38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陳建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週年 利率 0 3,358元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3,356元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2,520元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2,100元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1,680元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840元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504元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GSEV-113-岡小-382-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