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逢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FYEV-113-豐簡-146-20241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