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林羚珠
被 告 華悅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2
年8月18日召開之第一屆八月份管理委員例行會議其中議題討論
第八項第二款社區管理費開始收取時間113年1月之決議(下稱系
爭決議)無效等語。是堪認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決議無效之訴係屬
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系爭決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即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TYDV-113-補-1268-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