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A01
兼
法定代理人 A0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000元;100萬
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
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3款、第2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
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
限期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已於113年10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1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
,依前述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SLDV-113-家親聲-351-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