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永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8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永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DIDAS灰黑色短褲壹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聲請書之前案執行完畢紀錄等情,業經檢察官主張
本件被告構成累犯暨請求加重其刑,復有檢察官檢具之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相符,是被告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前案紀錄之罪質種類多為竊盜犯行
,與本案犯罪情節相當,且衡酌該等前案紀錄之罪名輕重、
徒刑執行完畢之態樣、時期,皆足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
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
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
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因一時貪念,
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益之不尊重,且
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
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另其有多次竊盜、毒品
前科(不含前項所指),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
佳。並考量其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工人、家庭小康之
經濟狀況,另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8618號
被 告 盧永福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永福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日執行
完畢出監。復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
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新北
地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月、
4月確定,前2件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02號合併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12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113年10月13日1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後
門,見張志伸所有之衣物吊掛於曬衣架上,竟擅自徒手竊取
ADIDAS灰黑色短褲1件得手(價值新台幣1,000元)。嗣經張
志伸發現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志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永福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張志伸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
面檔案及擷圖、影像特徵比對系統比對名冊、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樹林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本案竊
得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
PCDM-114-簡-245-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