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回復原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玉樹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陳敏生
陳芳龍
陳芳松
相 對 人 張天羽
上列當事人就請求土地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繳納足
額聲請費。查原告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鋪設之碎石塊、白
色水泥地予以移除回復原狀。又聲請人向本院陳報系爭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及相對人占用面積約1,500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
現值1,300元/㎡占用面積1,500㎡=1,9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調解費2,000元。是以,扣除前
繳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CSEV-113-旗補-159-20250108-1